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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舆情风险】宏信冶金诉翼钢公司赔偿纠纷发布日期:2024-08-22 浏览次数:

  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翼钢赔偿停产损失、补偿款、违约金、加工倒运费等。

  (一)维持山西高院(2014)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如下判决:1、解除宏信公司和翼钢公司签订的《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》;2、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宏信公司停产损失9,786,000元及利息(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);3、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加工费1,625,316.7元,并按照0.03%/天的标准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;4、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赔偿款118,960,000元,宏信公司的球团厂房及设备归翼钢公司所有;5、驳回宏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(二)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因球团矿标准用量不足80万吨/年的损失56,401,196.87元及利息(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)。一审案件受理费1,743,866.5元,由宏信公司负担767,196.5元、由翼钢公司负担976,670元;二审案件受理费1,488,860.1元,由宏信公司负担501,926.45元、翼钢公司二审负担986,933.96元。

  公司已将该项诉讼损失计入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项目,预计将不再对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。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
  20220420:2021年10月,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裁定宏信冶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,并判决予以驳回。宏信冶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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